律師堅稱張貴英無罪 疑其不上訴是被做了工作
昨天,案件宣判后,張貴英的辯護律師姚飛(穿白衣戴眼鏡男子)面對采訪,不愿多說。 京華時報記者 潘之望攝
昨天,法院在判決書中詳細列舉了張貴英案的42條相關證據(jù),并對張貴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逐一做了解釋說明。雖然張貴英在宣判后表示服判,但免費為張貴英代理的律師姚飛對張貴英的服判決定倍感詫異,堅持認為張貴英是無罪的。
法院
判決書回應四點疑問
在重慶沙坪壩區(qū)法院的判決書中,詳細列舉了42條相關證據(jù),并對張貴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逐一做了解釋說明。
訊問筆錄及短信獲取均合法
辯護人提出,從抓捕張貴英到制作第一次訊問筆錄間隔時間長達五個小時,不能排除警方對張貴英刑訊逼供的可能;短信記錄的收集違反了憲法保護的“通信自由”且采用技偵監(jiān)聽方式取得,收集程序不合法。
姚飛還提出,兩人的來往短信并不能證明張貴英有罪,他們只是在討論一個新聞事件。
法院認為,公安機關抓捕張貴英后,根據(jù)其工作安排,依法對其進行訊問,符合法律規(guī)定,現(xiàn)無證據(jù)證明有刑訊逼供的情形;短信記錄是公安機關技術偵查部門在案發(fā)后依法取得,收集程序合法。此外,重慶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精神醫(yī)學司法鑒定書證明,2012年6月至8月14日期間,張貴英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DNA證明被擊斃者系周克華
辯護人提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確定實施8·10案的作案人及給予張貴英6萬元現(xiàn)金的人與8·14被擊斃的人是同一個人。姚飛律師告訴記者,截至法院宣判,張貴英并沒有親眼辨認被警方擊斃者的尸體。
法院認為,張貴英供認其在同居期間,見過周克華的身份證;從其同居房屋里提取的物品中,張貴英辨認出周克華的物品,經(jīng)DNA鑒定與周克華的DNA相同;在8·10案件現(xiàn)場遺留的彈殼上的DNA與周克華的DNA一致;在朱彥超被殺現(xiàn)場查獲的手機上的DNA與8·10持槍搶劫案的死者王洪的DNA一致;經(jīng)鑒定周克華之子周某某與被擊斃嫌疑人及周克華的前妻符合雙親遺傳關系;擊斃嫌疑人的現(xiàn)場遺留物上的DNA與周克華的DNA一致;經(jīng)鑒定在朱彥超被殺現(xiàn)場提取的彈殼為擊斃嫌疑人的現(xiàn)場提取的9mm手槍射擊遺留;經(jīng)鑒定擊斃嫌疑人的現(xiàn)場提取的彈殼為現(xiàn)場提取的仿五四式手槍射擊遺留;張貴英對不同男子的相片進行了辨認,張貴英均準確指認出周克華。這些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證明實施8·10案的作案人、8月14日被擊斃的人與給張貴英6萬元現(xiàn)金的人是同一人即周克華。
多條證據(jù)印證張知道周犯罪
辯護人曾提出,張貴英并不知道周克華是犯罪嫌疑人,且不明知周克華給她的6萬元是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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