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人住房面積有多大白居易坐擁八千多平米豪宅
2016年08月04日 11:07:16來源:私家歷史 作者:
住房面積因人而異,本來沒有統(tǒng)一標準。由于我們對唐朝人住房面積的感性認識實在太少,因此爬梳一下文獻史料,利用一些考古資料中的數(shù)據,從而勾勒出很粗的但卻可定量的唐人住房面積輪廓,恐怕也就聊勝于無了。
建房要占地。唐朝前期實行均田制,規(guī)定按“良口三人已下給一畝,三口加一畝;賤口五人給一畝,五口加一畝”的原則授給園宅地。這就是說,從理論上講3口之家的住房可占地1畝,6口就可占2畝地。唐代的1畝約合522平方米,因此3口之家依法律可占有建房用地522平方米。同時,為了照顧貴族和官僚,法令又補充規(guī)定說:“若京城及州、縣郭下園宅,不在此例。”這就是說,凡住在長安、洛陽、揚州、成都等城市中的居民不受上述3口給1畝園宅地規(guī)定的限制。可以想象,那些城市居民中貴族、權臣們所占園宅地和住房的面積將會大大超過標準。
唐朝太子賓客白居易分司東都時,住在履道里,宅院“地方十七畝,屋室三之一,水五之一,竹九之一,而島樹橋道間之”。占地17畝,1畝按522平方米計算,白居易一家的住房占地總面積為8874平方米。橫海軍節(jié)度使程執(zhí)恭罷官回長安,憲宗以其“靖安里私第側狹,賜地二十畝,令廣其居”。程執(zhí)恭原有住房面積不清楚。假定是3畝的話,那他現(xiàn)在的住宅共占地23畝,即程執(zhí)恭的住房總面積為12006平方米。汾陽王郭子儀在代宗朝立有大功,家“在親仁里,居其里四分之一”。親仁坊在長安諸坊中屬于中等規(guī)模的坊。據考古測量,中等坊東西長1020—1125米,南北寬500—590米。取其平均數(shù)然后計算,則親仁坊面積為584513平方米,它的1/4就是146128平方米,即280畝。史書記載說,在郭子儀的眾多宅院中有一條長長的巷子,他的3000家人進進出出,彼此見面互相不知住在何處,可見郭子儀的住房面積非常大。
以上是權臣節(jié)帥大官僚的住房面積,一般民眾如何呢?《太平廣記》卷三四四說有個以占卜為生的人叫寇鄘,他花了40貫錢買了個誰也不敢住的兇宅。這宅在長安永平里西南,“有堂屋三間……東西廂共五間,地約三畝,榆楮數(shù)百株”。3畝地合1566平方米,這在當時一般民眾的住房面積中恐怕也不算小,只是其中似乎樹木占了大片,真正的住房面積并不太大。不過由于樹木和房屋都圍在一個院子里,因此均可視為寇鄘的住房面積。
寇鄘的例子只是長安居民的住房面積,其他地區(qū)如何呢?《吐魯番出土文書》(四)收有一件文書是《唐焦延隆等居宅間架簿》,其中提到了幾戶人家的住房面積,現(xiàn)摘錄如下:
焦延隆宅,東西十一步,南北九步,內房四口
麹義仕宅,東西二十,南三十八,內房二十九
……懷宅,東西十四,南北二十,內右房九口
麹海隆宅,東西十二步,南北十四步,內房八
……宅,東西十步,南北八步,內房四口
司馬歡仁宅,□西九步,南北八步,內房三口
……熹宅,東西十一步,南北八步,內房五
……宅,東西十步,南北十二步,內房五口
麹隆太宅,東西二十二,南北二十步,內房十口
……東西十八步,南北二十二步,內房八口
唐制1步合5尺,唐尺1尺約合今0.31米。這樣算來,上述10處宅院的面積分別是237.85、1825.9、672.7、403.62、192.2、172.98、211.42、288.3、1057.1、951.39平方米。其中最大的是1825.9平方米,比上述寇鄘的住宅還要大一些。結合文書資料與文獻記載,是否可以認為唐代一般民眾如果有宅院的話,其宅院面積在150—2000平方米之間。
但是無論史書還是吐魯番出土文書,都沒有記載一個宅院中各棟房屋的面積,這就使我們對唐代住房(而非宅院)面積的具體情況仍感不明。不過幸好,有一件敦煌文書可以幫助我們解決這一問題,這就是S.4707《馬法律宅舍測量》卷。文書記載了馬法律的住房間數(shù)和各房面積,十分珍貴。我們先將文書抄錄如下:
1.二百五十二尺七寸三分
2.馬法律堂一口,東西并基一丈九尺九寸,南北并基
3.一丈二尺七寸
4.一百九十一尺三寸六分
5.東房一口,東西并基一丈四寸,南北并基一丈八尺四寸
6.八十八尺四寸
7.小東房子一口,東西并基一丈四寸,南北并基八尺五寸
8.一百四十五尺四寸一分
9.西房子一口,東西并基一丈三尺一寸,南北并基一丈一尺一寸[注:此處“東西”與“南北”恐怕寫顛倒了,否則只有此一幢房是南北窄東西寬,不符合建筑規(guī)律]
10.一百七十五尺三寸八分
11.廚舍一口,東西并基一丈一尺一寸,南北并基一丈五尺八寸
從這件文書我們知道馬法律家有5棟房,分別是堂、東房、小東房、西房和廚舍。由于東房和小東房南北排列后的尺數(shù)(26尺9寸)與西房和廚舍南北排列后的尺寸相同(也是26尺9寸),因此可以想象,這5棟房的排列組合是堂在正中,東有2棟房,西有2棟房。文書中又詳細標出了每棟房的長寬尺寸,其中第1、第4、第6、第8、第10行的數(shù)字是各房的面積數(shù)即平方尺數(shù)。從文書可知,馬法律的住房總面積為853.28平方尺。現(xiàn)在我們將各房的尺寸換算為米,則其面積分別為:堂24.3平方米、東房18.35平方米、小東房子8.5平方米、西房13.97平方米、廚舍16.86平方米,總面積為81.98平方米。如果按前述吐魯番文書中所記“東西”和“南北”的計算方法,馬法律的宅院東西長43.4尺,合13.45米,南北長39.6尺,合12.28米,總面積為165.17平方米,小于前述吐魯番地區(qū)的10處宅院。(據后來發(fā)現(xiàn)的本件文書的后半部分[S.6067],馬法律家的住房中還包括有院落面積。)
從馬法律的5棟房舍看,最小的8.5平方米,最大的24.3平方米。這是不是反映了當時一般民眾住房的面積呢?敦煌文書中還有1件即P.4037文書也是一個與房屋面積測量有關的卷子。卷子首尾皆殘,但其中寫有兩處住宅總面積,也記有標明“東房”和“廚舍”的兩棟房屋。兩棟房屋中前者“南北一丈五尺九寸,東西一丈一尺三寸”,合17.26平方米;后者“南北一丈七尺九寸,東西一丈一尺九寸”,合20.48平方米,都與馬法律住房中東房和廚舍的面積大致相當。此外還有1件文書即敦煌文書S.3877背面的“乾寧四年張義全賣宅契”。張義全家住城內永寧坊,他要賣的房子是“永寧坊巷東壁上舍”的“東房子一口”。這棟東房“東西一丈三尺五寸(并)基,南北二丈二尺五寸并基”,合29.25平方米,比馬法律最大的一棟房子(24.3平方米)多5平方米左右。
馬法律雖擁有5棟住房,但其堂屋仍小于張義全的東房。張義全住房面積雖大于馬法律,但因缺少糧用而又要賣房,可見兩人都是一般的平民。這樣我們似乎就可以作如下推論:當時一般民眾的住房,如果擁有3—5棟房的話,其面積在30—150平方米之間,而且其中堂屋最大,廚舍也比較大,反映了唐人重視飲食的習俗;而如果僅有1棟住房,則其面積在8—30平方米之間。當然,這里指的是單純住房,并不包括庭院面積在內,若加上庭院,就要參考前述有關宅院面積的推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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