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人收“黑錢”又“送錢”領刑,14名公職人員受賄牽連其中
近日,興義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黔西南州一招標代理人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賄罪一案,一審當庭宣判,被告人李明文領刑二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此案14名國家工作人員因受賄牽連其中。
(庭審現場)
收“黑錢” 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明文在擔任云南某誠工程招標代理公司貴州分公司負責人,某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辦事處負責人期間,利用擔任招標代理機構負責人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招投標過程中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數額較大財物。
2018年年初,被告人李明文為重慶某渝城市綜合服務有限公司順利中標貞豐縣龍場鎮(zhèn)人民政府集鎮(zhèn)清掃生活垃圾轉運服務項目提供幫助,收受羅某某2萬元。
2019年年初,被告人李明文為貴州中建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順利中標興義市魔芋加工產品項目提供幫助,收受劉某3萬元。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在興仁東湖文旅商水街項目、東湖生態(tài)文化園項目、2013年公租房項目(二期)一、二標段招投標過程中,被告人李明文以支付“專家評審費”和“操作費”找專家?guī)椭椖宽樌袠藶橛桑?次向孫某索要12萬元。
2019年1月,在興仁2013年公租房項目(二期)施工、2014公租房項目(二期)招投標過程中,被告人李明文以需要“操作費”名義,通過其妹2次收受貴州某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明文接受競標公司人員請托,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專家評審費、操作費等名義收受羅某某、劉某他人財務5萬元;向孫某、張某某等7人索要共計31.8萬元;先后11次收受9人賄賂36.8萬元。
(庭審現場)
送“黑錢” 14名國家工作人員受牽連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明文在擔任云南某誠工程招標代理公司貴州分公司負責人,某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辦事處負責人期間,通過邀請比選、直接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業(yè)主方在發(fā)布項目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公告中增加代理公司資質條件等方式獲得項目招標代理權,先后向14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行賄。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明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分11次送給黔西南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任楊某某7.3元。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明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分7次送給黔西南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副主任劉某某4.3元。
2018年春節(jié)前至2019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李明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分3次送給興仁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副局長張某1.5萬元。
2017年底至2019年年初,被告人李明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分2次送給興仁市城南街道辦黨工委副書記吳某某1.0萬元和價值5396元的4瓶茅臺酒。
2018年中秋節(jié)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李明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分3次送給興仁市城南街道辦農業(yè)服務中心王某1.3萬元和價值2998元的2瓶茅臺酒。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明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45次向14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財物287394元,其中現金27.9萬元,茅臺酒6瓶。
據了解,涉案的14名國家工作人員分別受到了黨紀國法的處理。
數罪并罰 收“黑錢”又“送錢”難逃法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明文利用擔任招標代理公司負責人的職務便利,接受競標公司人員的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賄賂36.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李明文在開展招標業(yè)務過程中,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向14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財物價值287394元,其行為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明文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歸案后,被告人李明文如實供述部分行賄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其他行賄事實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在行賄罪部分成立坦白,可從輕處罰;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部分成立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
為維護企業(yè)的正常管理活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交易秩序及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打擊犯罪,法庭當庭宣判,被告人李明文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人民幣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追繳被告人李明文所得贓款36.8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 律 鏈 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第三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第三百九十條規(guī)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來源: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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