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義黃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案典型案例:有錢不還代價大
黃某拒執(zhí)罪案宣判現(xiàn)場。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14)黔義民初字第366、1004、1005、1006號民事判決書,分別判令被告黃某及其妻蔡某某共同償還劉某某借款本金40萬元及利息、黃某及其妻蔡某某共同償還馮某某借款本金10萬元、黃某償還馮某某借款本金13萬元、黃某及其妻蔡某某共同支付鄭某某建房工程款1.2萬元。上述四份判決生效后,黃某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馮某某、劉某某、鄭某某先后于2014年7月、2014年9月、2015年10月向興義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興義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黃某送達了執(zhí)行通知書,依職權對黃某所有財產狀況進行了調查,但未能發(fā)現(xiàn)相關財產線索。根據(jù)申請人提供的有關線索,經調查查明,2013年6月至2015年11月期間,被告人黃某分別將自己位于興義市碧云路鄭屯政府宿舍對面的空地、門面出租給趙某某、周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劉某某、趙某某、張某某,年租金分別為8.8萬元、2.2萬元、3.8萬元、2.8萬元、4.5萬元、16.8萬元、1.2萬元,合計40余萬元。被告黃某收到法院執(zhí)行通知書后,從多名承租人處收取租金的情況下,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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