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萬元購商鋪三年未得使用 興義市法院調解房主終獲經營權
亮點黔西南訊 2014年2月21日,在興義市人民法院的調解和督促下,何姐花120萬元購買的商鋪,經三年的時間,終于獲得了商鋪的自主經營權。
2011年6月20日,時年45歲的何姐(化名)以12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黔西南州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位于興義市南環(huán)路面積約60平方米的商鋪,并與該房開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
2011年11月11日,何姐購買的商鋪尚未交付使用,房開公司以要將“該商鋪群”炒熱,建成興義市的頂級“建材家居生活市場”為由,說服何姐將自己購買的商鋪免費贈與開發(fā)商經營兩年,即從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并承諾贈與期限屆滿后,將由開發(fā)商每月付給何姐租金4200元,并在每月70元/平方米租金價格的基礎上,逐年遞增10%的租金。何姐在該房開公司的游說下,懵懵懂懂地簽了一份授權委托書。
房開公司得到何姐“委托書”后,便代表何姐與一名家住貴州省遵義市的梁姓商人簽訂了一份《商鋪使用權贈與合同》。梁某獲得兩年的免費經營權后,便利用該商鋪經營木地板等建筑材料,生意做得紅紅火火。兩年的贈與期限臨近屆滿時,梁某將自己經營的木地板等建筑材料轉移他處后,既不將商鋪交還何姐,也不再續(xù)租。
何姐經多方交涉未果,于2014年2月20日以“返還原物”為由,將梁某起訴到興義市人民法院,要求梁某及時返還商鋪,并賠償各種損失13671元。市法院負責調解工作的法官接到何姐的訴訟材料后,考慮到該案若不及時處理,何姐的損失將會進一步擴大。便通過電話與梁某溝通,督促其立即趕到法院處理此事,否則將在有關部門的見證下,依法強行打開商鋪進行“先予執(zhí)行”,再解決賠償事宜。
梁某在法官的督促下,于2月20日上午10時許趕到法院,經過立案庭法官1個多小時的調解,梁某最終同意返還商鋪,但要求將商鋪內的吊燈、鋪在地面上的木地板及商鋪墻面上的木地板樣品拆走;何姐在法官的勸說下,也自愿放棄了賠償請求。見雙方已達成共識,負責調解工作的法官和書記員顧不上吃午飯,便與原、被告雙方一起趕到商鋪,進行現場清點,同時責令梁某于2月21日前將該商鋪內的有關物品自行清除。2月21日下午四時許,經與雙方核實,被告梁某已將該商鋪騰空,并按要求將商鋪交還了何姐。
此案件僅用了不足兩天的時間便化解了糾紛,這是興義市人民法院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建立訴前、庭前調解工作機制以來的一個縮影。在這個一個細小的民事案件上,體現了興義市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司法為民”的工作作風。(陳海元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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