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土地父子反目成仇 為法律法官巧促調(diào)解
亮點黔西南訊 5月31日下午,興義市鄭屯法庭負責人帶領該庭干警到鄭屯鎮(zhèn)絨泥村團結組(小地名:水淹地),現(xiàn)場調(diào)處一樁贈與合同糾紛案,雙方當事人非常滿意,連聲對法庭干警表示感謝。
該案原告黃某,25歲、原屬鄒姓人士,其出生不久,生母去世,當時家庭經(jīng)濟特別困難,其父(即被告鄒某)忍痛把其送與一黃姓人家撫養(yǎng)。2009年,原告之養(yǎng)父母與被告鄒某、張某(繼母)簽訂協(xié)議,約定二被告把原告接回家撫養(yǎng),同時明確二被告的部分土地由原告耕管,其中一棟房屋由原告永久使用。該協(xié)議約定后不久,二被告還為原告操辦了婚事。初期,全家老少相處融洽,其樂融融。但好景不長,這種關系在2011年被打破,起因是原告居住的房屋被政府征用于324國道鄭屯段線道改造,共得補償款98530.19元,且該補償款被二被告全部領走。原告以自己居住在該土地范圍之上的房屋為由,多次向二被告提出把全部補償款歸己所有,遭到拒絕。后原告為此事糾集20多人找二被告爭要該筆補償款未果,就把被告張某(繼母)打傷住院,花費800多元,后經(jīng)當?shù)卮逦瘯洼爡^(qū)派出所分別調(diào)解無效,原告遂訴之鄭屯法庭解決。
法官桂騰安接手該案后,考慮到原、被告之間的特殊關系,就下定決心將該案以調(diào)解優(yōu)先。并先后依次進行了立案前調(diào)、立案時調(diào)、庭前調(diào)、庭中調(diào)、庭后調(diào)及現(xiàn)場調(diào)等“六步調(diào)”,在桂法官一系列“親生父子血濃于水的親情、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也是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等”內(nèi)容的感召和宣傳下,終于軟化了雙方當事人,使雙方在田間地頭當場達成了調(diào)解協(xié)議:一、二被告在2012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于2011年被政府征用的324國道鄭屯段改線補償款18530.19元(其中530.19元用作一次性支付張某被黃某打傷的醫(yī)療費)。二、被告鄒某、張某名下的土地(祥見雙方當事人所簽草圖),由原告黃某管理、使用、收益。三、原告今后不得因二被告的土地和本案的房屋補償款向二被告主張任何權利。四、原告的其余請求自愿放棄。五、案件受理費1132元,原告自愿承擔。(桂騰安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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