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貸款,離婚后債務誰來承擔?法院判決共同償還
亮點黔西南訊 離婚前夫妻二人共同貸款做生意,協(xié)議離婚時,債務明確由一方承擔清償,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近日,黔西南州望謨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依法審結了一起金融借貸糾紛案件。
2009年6月,經舒某同意,妻子岑某拿二人的共同家產作為抵押,向農行貸款3萬元用于做生意,舒某作為貸款經濟擔保人。2013年夫妻兩人離婚,經法院主持調解,岑某與舒某對離婚、子女的撫養(yǎng)、財產的分割以及債務的清償均達成一致的調解意見,其中,該調解書主文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共同債務尚欠農行貸款本金及產生的利息舒某自愿承擔償還”。并制作(2013)望民初字第83號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然而,舒某未按調解協(xié)議履行還款義務,岑某卻以協(xié)議離婚時舒某自愿歸還貸款為由拒不還款,經農行多次派員催款無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岑某和舒某及時償還尚欠貸款本息。
開庭審理時,岑某認為,清償債務已經在離婚協(xié)議時得以明確,并提交(2013)望民初字第83號民事調解書用以說明協(xié)議離婚時舒某自愿歸還貸款貸款本息,她不應承擔。舒某則要求共同償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岑某自愿以家產作為貸款抵押,向農行貸款,舒某自愿為其擔保,借款合同關系發(fā)生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貸款亦用于婚姻期間生產生活開支,應屬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岑某以(2013)望民初字第83號民事調解書確認的事項而要求免責,因該債務不因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對夫妻債務及財產的分割產生變更本案借款合同主體的法律效力,故岑某不同意承擔償還借款責任的辯稱理由無法律依據。故依法判決故判決限被告岑某、被告舒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共同承擔連帶償還所欠農行貸款本金24540.19元,利息4079.06元(截止2013年7月22日),逾期產生的利息計算至還清貸款之日止。
(作者系望謨縣人民法院法官)
分享到:
頻道推薦
共有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