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一男子因不滿判決 惡意報復威脅公安人員被再判刑
9月16日,由普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某雄尋釁滋事案在普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判。
據(jù)了解,被告人李某雄于2020年4月17日因醉酒駕駛被普安縣公安機關查獲,2020年7月29日,普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李某雄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為此,李某雄心存不滿,怨恨罐子窯派出所所長并伺機報復。2020年8月4日11時20分許,罐子窯鎮(zhèn)街面趕集當天,李某雄酒后持啤酒瓶、鐮刀到普安縣公安局罐子窯派出所戶籍辦證大廳,在大廳內辱罵,還揚言要砍殺所長,造成罐子窯派出所戶籍大廳辦公秩序混亂。
庭審中,被告人李某雄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悔罪認錯態(tài)度較好,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其家人及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承諾今后遵紀守法,做一個好公民。庭審中,判法官采納了普安縣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判決李某雄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通過辦理此案,有效提升了法律威懾力,對促使普通群眾遵法、敬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歐陽卓)
責編:蔡榮濤 盧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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