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一人酒后開車出事故致朋友身亡獲刑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對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chǎn)安全負責,嚴厲打擊酒后駕車行為,2022年10月10日晴隆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同年12月8日,人民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確定刑量刑建議,以交通交通肇事罪判處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932167元。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3日凌晨1時,被告人鄭某某因身體不適用酒服藥。當日上午7時,鄭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三輪車載上舒某某等3人從陳家洼方向往胡家坡水庫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晴隆縣茶馬鎮(zhèn)青山村陳家洼路口至胡家坡水庫0公里加240米處時,車輛沖下路坎,造成乘車人舒某某當場死亡以及鄭某某等三人受傷和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律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檢察官提醒】
酒后駕車不僅僅是對他人的不負責,更為嚴重的是危害著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以案為鑒“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乘車人員負責,法律底線不可觸碰,不要心存僥幸,要時刻警鐘長鳴,切莫害人害己。
來源:晴隆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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