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告知公告
行政處罰告知公告
執(zhí)行告知單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被告知人 曾凡龍
居民身份證號碼:522324XXXXX0036
駕駛證檔案編號:522300847505
準駕車型:D
強制措施憑證編號:522390680190001
告知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
2018年12月25日,你駕駛貴ELG010號小型轎車由貴陽經惠興高速公路往興仁方向行駛,09時40分許,行至惠興高速公路195公里+800米(小地名:興仁市興仁東收費站)處時,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現(xiàn)場核查,你的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D,你的行為屬于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駕駛其他機動車的)違法,以上事實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證實。
你實施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合的車輛(駕駛其他機動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執(zhí)勤民警在查獲現(xiàn)場
已當場告知你,要求你十五日內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接受處理,但你至今仍未前來接受處理。請你在接到上述信息時及時聯(lián)系辦案人員,若你未回復信息或聯(lián)系辦案單位,本單位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對你作出如下處罰:對你的機動車駕駛證記十二分,罰款250元。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本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告知你,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如果有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交書面陳述、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機關將依照上述告知事實、理由及依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特此公告。
聯(lián)系電話:0859-3117992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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