冊亨法院審結一起公職人員挪用公款、受賄案 被告被判刑一年處罰金10萬元
近日,黔西南州冊亨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結一起挪用公款、受賄案,判決被告人忙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并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忙某違法所得贓款309571元,其中274571元責令退回被害單位;35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忙某在擔任冊亨縣某鄉(xiāng)計劃生育和醫(yī)療衛(wèi)生服務中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單位資金共計人民幣304571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利用職務之便,兩次收取某藥業(yè)中轉站負責人景某賄賂共計人民幣35000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被告人忙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304571元,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忙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賄賂3.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本案中,被告人忙某同時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鑒于被告人案發(fā)后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挪用單位公款的犯罪事實,同時,還主動交代其受賄的犯罪事實,其行為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應依法認定為自首,具有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且其親屬已退還部分贓款,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馬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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