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由望謨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并提起公訴的黃世梅貪污、挪用助學款一案,經望謨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判處黃世梅有期徒刑三年。
由望謨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立案查明:原望謨縣扶貧辦科員黃世梅(女,1971年11月3日生,布依族,貴州省望謨縣人,中共黨員,大專文化),2008年6月,按照縣扶貧辦的安排從劉自榮處領得未發(fā)放完助學款21530元,準備兌現給貧困生。黃世梅領款后,造冊發(fā)放15130元助學款,同時偽造了6400元的虛假領條和發(fā)放清冊,然后用實際發(fā)放的清冊和偽造的發(fā)放清冊到劉自榮處沖賬,從中騙取社會捐資助學款6400元占為己有。2006年以來,望謨縣陸續(xù)收到來自浙江寧波愛心人士的2413筆捐資助學款,該項助學活動自開展以來,望謨不少貧困學生從郵局接受來自寧波的愛心匯款,但不少匯款單因受地理條件因素的影響,無法投遞到位,致使匯款單滯留而逾期被退回。經望謨縣扶貧辦與縣郵政局協(xié)商,由扶貧辦將逾期匯款單兌現后轉交受資助學生,并由黃世梅負責經辦此事。黃世梅憑個人證件及匯款單從郵局領出現金,通過縣教育局、鄉(xiāng)鎮(zhèn)扶貧工作站、同事以及熟識的人將助學款發(fā)放給受助學生,由于多次經辦與郵局工作人員比較熟悉,后來郵局為圖省事,將未逾期匯款單也交由被告人黃世梅經辦。自2006年底至2009年10月止,黃世梅個人經辦684筆匯款共計186742元,其中,黃世梅有憑據發(fā)放153820元,剩余32922元無憑據發(fā)放給受助學生。至案發(fā)后,被告人黃世梅手提包尚余現金12700元。
經望謨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黃世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經辦社會捐資助學款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助學款6400元,在發(fā)放助學款的過程中占用助學款20222元,數額較大,分別構成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以黃世梅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實行數罪并罰,總和刑期三年零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
。ㄍ踉i 梁富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