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父母外出打工,讓爺爺奶奶照顧小孩,而爺爺奶奶卻虐待自己的親孫子女,并致其死亡。2009年9月18日,興仁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虐待致死案,被告人金繼濤、楊明芬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8月21日,被告人金繼濤、楊明芬之子金續(xù)平將被害人金其其(男,2003年8月15日出生)、金玉(女,2005年8月7日出生)從云南帶回老家請二被告人幫忙照管。在照管金其其、金玉的過程中,被告人金繼濤、楊明芬經(jīng)常找各種理由打罵被害人金其其、金玉,并致被害人金其其輕微傷。2008年10月下旬以來,由于被害人金玉拉肚子,經(jīng)常將大便拉在床上和身上,二被告人不但不帶被害人金玉到醫(yī)院去治療,反而嫌棄被害人金玉,并為此事多次對被害人進行打罵。2008年10月26日早上,被害人金玉又拉大便在床上,被告人楊明芬非常生氣,把被害人金玉抱到屋外,將被害人金玉的衣服脫光褲子脫光,用冷水長時間沖洗被害人金玉的身體。在被告人楊明芬把被害人金玉抱回屋內(nèi)后,被告人金繼濤接著又用鞘鞭毆打被害人金玉。之后,二被告人將被害人金其其、金玉丟在家中,獨自到百德鎮(zhèn)新元趕集。下午2時許,二被告人趕集回來,見被害人金玉病情嚴重,就準備帶被害人金玉到百德治療。在途中,發(fā)現(xiàn)被害人金玉已死亡,二被告人便將被害人金玉的尸體丟棄在百德鎮(zhèn)新元村三組癩石科許云家的土地內(nèi)后回家。
法院認為,被告人金繼濤、楊明芬在對其孫子女金其其、金玉的照管過程中,長期對金其其、金玉進行毆打,致金其其輕微傷;在發(fā)現(xiàn)金玉生病后,還對金玉進行毆打,并不及時給予治療,致金玉死亡的后果,二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構成虐待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金繼濤、楊明芬犯虐待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繼濤、楊明芬依法受刑法處罰,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判處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地位相當,均以主犯論處。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二被告人自愿認罪,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
宣判后,二被告人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在教育孫子女,沒有毆打情節(jié),對本判決不服,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