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拐17年后與親人團聚 起訴人販子獲賠5萬
6歲時從廣州被拐賣至福建,17年后通過網(wǎng)站與親生父母相認。2011年6月,被拐男子甘林向人販子索賠17萬精神損失費,一審判決中只獲賠被拐時所穿的一件衣服28元。昨日上午,廣州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判決人販子邱文龍向甘林一家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
據(jù)悉,甘林因在福建打工未能到場,其父母表示,5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遠不能彌補他們一家遭受的經(jīng)濟和精神損失,且這筆撫慰金也不一定拿得到手,但無論如何,這對他們一家而言是精神安慰。
1993年,當時小甘林才六歲,家里開了一家修車鋪。好心的甘氏夫婦將邱文龍收留在店里幫忙,而當時邱文龍所留的名字和住址都是假的。
邱文龍起了壞心,將小甘林拐騙到福建仙游縣,并以5500元的價格將其賣給同案人易某。此后,易某又將小甘林交給其好友林某香撫養(yǎng),林某香將小甘林改名為吳志堅。直至2009年6月,甘林才通過“寶貝回家”網(wǎng)站與親生父母相認。
分離的這17年來,甘氏夫婦多次輾轉(zhuǎn)廣東、湖南、湖北、福建各地苦苦尋找自己的兒子,又因為丟失兒子而深深自責,事業(yè)和家庭也因此遭受了損失。2010年6月4日,拐賣甘林的邱文龍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2010年12月,邱文龍因拐賣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萬元。人販子得到法律制裁未能消平甘林心中的恨,2011年6月,甘林起訴人販子邱文龍,索賠17萬元精神損失費,一審被駁回,只賠償當年被拐時所穿衣服的損失28元。海珠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被告邱文龍賠償甘正洪一家經(jīng)濟損失28元,而索賠的17萬精神損失費被駁回。甘氏一家不滿原審判決,遂向廣州中院提出上訴。代理律師蔡險峰表示,17萬元精神損失費的索賠,既考慮了本案中人販子侵權(quán)的嚴重程度和主觀惡性,參照了時下法院判決的精神撫慰金的數(shù)目和直接遭受損害的人數(shù),也參考了甘林一家長達17個年頭親子分離的時間和人販子逍遙法外17年的時間。(記者 洪奕宜 實習生 林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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