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義法院審結酒駕第一案 酒駕者被拘3個月處罰金
亮點黔西南訊 近日,興義市人民法院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羅某以構成危險駕駛罪進行公開宣判。這是黔西南州興義市人民法院自《刑法修正案(八)》 酒駕入刑實施以來對醉駕者追究刑事責任的首例判決。
“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是駕駛員們常掛在嘴邊的口頭禪,但80后小伙羅某卻偏不信,飲酒后照樣騎車,終釀苦果。2011年5月31日15時30分至17時期間,興義人羅某在興義市黃草辦水井村詹某婚宴上喝了七、八兩白酒,隨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從興義市花月路口往下五屯方向行駛,在途經興義市藍天花園環(huán)島往下午屯方向1.5KM處將路邊行人王某撞倒,造成王某受傷,該二輪摩托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對羅某抽取體內血液進行酒精含量檢驗,其體內酒精(乙醇)含量為227.75MG/100MI,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羅某違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羅某能當庭自愿認罪,且積極賠償傷者經濟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依法判處被告人羅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 吳曉梅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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