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仁“打黑除惡”專項行動進行公判 31名罪犯領(lǐng)刑
興仁“打黑除惡”專項行動進行公判
31名罪犯領(lǐng)刑
11月6日,興仁縣人民法院在興仁廣場舉行公開宣判大會,對被告人李仕洪等涉嫌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等六案31人進行公開宣判。
李仕洪案件是興仁縣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涉黑案件。經(jīng)興仁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6月10日以來,因犯流氓罪、強奸罪二次被判刑的被告人李仕洪刑滿釋放后,仍不思悔改,游手好閑,常與王元發(fā)、陳勇等勞改釋放人員糾集在一起,稱兄道弟,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李仕洪為首的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在興仁縣城及周邊地區(qū)大肆進行有組織的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插手民間糾紛、經(jīng)濟糾紛、控制賭博市場、娛樂場所、強行借款等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嚴重破壞了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秩序。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guī)定,被告人李仕洪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等罪名成立,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五年,并處罰金一萬二千元。其余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兩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六千元等刑罰。
被告人陳永平伙同他人于今年年初到晴興高速公路工地實施盜竊,案發(fā)后,同案案犯被抓,陳永平一直不敢露面,直到今年8月才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興仁縣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陳永平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之規(guī)定,被告人陳永平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且被告人在案發(fā)后全部退贓,未給被害人造成損失。被告人陳永平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
當天還宣判了以李錦遠為首的橫跨滇、黔兩省的搶奪團伙案。近年來通過興仁公安機關(guān)有力打擊,興仁境內(nèi)黑惡勢力逐漸落網(wǎng),這次公開宣判31名罪犯,對打擊違法犯罪活動起到了強有力的震懾作用。(張志龍 羅振飛 吳平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