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電抽水灌溉引發(fā)火災 法院判決用電者賠償
亮點黔西南訊 近日,興仁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財產損害賠償案,承辦法官根據相關常識推斷火災的發(fā)生應和用電有關,以及根據過錯責任原則,判決楊某等三被告對原告的損失賠償5000元到2500元不等。
原來,蔡某和鄭某等三人均系某村村民,因正值農忙時節(jié),被告楊某等農戶的農田缺水,需抽水灌溉,由于蔡某家離農田距離較近,為了方便就征求原告同意后使用其電源抽水灌溉。
經查:2010年6月16日上午7時許,被告楊某到原告家要求從原告家接電抽水灌溉。原告同意了楊某的請求。因當時是農忙季節(jié),原告出門做自己的農活,抽水過程由楊某自行管理。后來,被告鄭某和被告黃某使用同一電源和同一臺抽水機繼續(xù)抽水。抽水機系鄭某無償提供。抽水過程從上午7點到下午5點蔡某家發(fā)生火災時止。發(fā)生火災時,蔡方進家無人在家,家里無人使用其他火源。火災致使原告家磚木結構房屋一間及室內所有財物被燒毀;馂陌l(fā)生后,原被告雙方均未向消防部門報警,未有由消防部門作出的火災事故責任鑒定結論。此事經村調解委員會進行過調解,但雙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意見而未達成協(xié)議。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蔡某家無人在家使用火源,也無他人故意縱火的可能,而三被告長時間共同使用原告家的電源抽水灌溉,并且是在正在使用時發(fā)生火災,三被告的行為對火災的發(fā)生負有直接的責任,應對原告的損失負賠償責任。被告楊某親自找原告協(xié)商用電抽水,對抽水過程負有管理職責,楊發(fā)友對火災的發(fā)生有較大的責任,比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由被告楊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元。被告鄭某和被告黃某共同使用同一電源,負有相應責任,比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分別賠償原告2500元。原告允許被告楊某使用電源抽水,但原告對自己的財產和電源插板的安全使用具有管理職責,故原告對火災的發(fā)生負有較大的責任,應承擔一定的經濟損失的損害后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劉國翠 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