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謨:因肢體碰撞引發(fā)沖突 三被告犯故意傷害罪被判刑
望謨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韋某甲、韋某乙、黃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望謨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jīng)調(diào)查,2017年7月2日1時許,韋某甲在慢搖吧與付某發(fā)生肢體碰撞后,誤認為付某可能要打自己,其與韋某乙商量先打?qū)Ψ,于是二人出酒吧后,拿起磚頭追打付某等人,并用磚頭扔向付某。在追逐過程中,韋某甲遇見其朋友黃某路過,就叫黃某幫忙追付某,與付某一起的岑某認為黃某是來幫忙打架,便準(zhǔn)備打黃某,黃某就拿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劃傷岑某胸部。經(jīng)傷情鑒定,岑某的人體損傷為輕傷二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黃某、韋某甲、韋某乙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
2018年6月29日,望謨縣人民法院院判決被告人黃某、韋某甲、韋某乙犯故意傷害罪,各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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