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 兩醉鬼尋釁滋事進牢獄
亮點黔西南訊 徐甲醉酒與他人發(fā)生口角,遂邀約徐乙、徐丙(在逃)將他人毆打成輕傷。徐甲、徐乙犯尋釁滋事罪,12月5日,被黔西南州望謨縣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和拘役五個月。
2014年1 月27日16時許,被告人徐甲在望謨縣郊納鄉(xiāng)郊納街上一摩托車修理鋪修車時,因醉酒與被害人伍某云、梁某貴發(fā)生口角。被告人徐甲邀約徐乙、徐丙(在逃)等人對伍某云、梁某貴進行毆打,導致伍某云膝蓋、頭部等部位擦傷,梁某貴左手肱骨骨折,造成輕傷。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徐甲、徐乙的親屬與被害人梁某貴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并已兌現(xiàn),取得被害人梁某貴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甲、徐乙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甲引發(fā)本案,邀約他人參與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乙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對徐乙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徐乙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徐乙拘役五個月。(作者單位:望謨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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