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未離婚 分割財產法院不支持
亮點黔西南訊 近日,黔西南州望謨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共有糾紛案。因原告韋某與被告韋某某仍處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原告韋某及其子女及孫子、孫媳就要求與被告分割財產訴至法院。經(jīng)法院審理后,對相關法律向原告進行釋明,原告自愿撤回起訴。
2002年原告韋某與被告韋某某在望謨縣復興鎮(zhèn)環(huán)城路購買一宅基地,價值9000元。為解決一家人在望謨縣城的居住問題,原告韋某與被告韋某某于2006年正月開始建房。在建房中,因雙方資金不足。因此原、被告的子女及孫子、孫媳共計3人分別也投入資金共計205000元參與建房。房屋于2007年9月建好,欠債58000元。原告韋某與被告韋某某償還因建房所欠債務29000元。原、被告的孫子及孫媳償還29000元。現(xiàn)該房屋欠款已還清。韋某與韋某某將房屋建好后,本應有一個幸福的家庭。但被告韋某某不滿足現(xiàn)狀,于2007年9月將一黃姓女人帶到家中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且將該女人之子也接到家中共同生活,甚至還要將原告韋某趕出家門,將整棟房屋留給黃姓女人及其兒子。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由原告韋某及其子女、孫子、孫媳與被告韋某某共同分割望謨縣復興鎮(zhèn)環(huán)城路房屋一棟。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jīng)法院查明,原告韋某與被告韋某某現(xiàn)仍處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四條的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的。在本案中,韋某未起訴與韋某某離婚,而僅要求分割財產。由于二人仍處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被告韋某某亦不存在上述行為,故原告要求分割財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就原告韋某與被告韋某某的子女而言,可以向父母要求分割財產。因此,本案經(jīng)過承辦法官就相關法律規(guī)定向當事人進行釋明后,原告韋某及其子女、孫子、孫媳自愿撤回起訴。(韋臘梅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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