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孩子遭拒絕 法官調(diào)解護權利
亮點黔西南訊 黔西南州望謨一離異男子王某,去前妻家探望女兒,均遭到撫養(yǎng)孩子的羅某多次拒絕。王某認為探望子女的權利被剝奪,于是訴至法院。近日,望謨縣人民法院成功調(diào)解了一起探望權糾紛案件,在承辦法官耐心細致的工作下,雙方自愿達成了調(diào)解協(xié)議。
羅某與王某于2012年1月份協(xié)議離婚,雙方約定婚生女由母親羅某撫養(yǎng),父親王某可以探望。離婚后,王某多次前往羅某家探望女兒,但均遭到羅某的強烈拒絕。為此,王某一紙訴狀將羅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維護其探望孩子的權利,羅某有協(xié)助的義務。
承辦該案的黃春秋法官接到此案后,認為此案事關婚姻、家庭,原、被告雙方都比較容易激動,矛盾尖銳,處理適當會使雙方化解糾紛,處理不當會讓兩個家庭再無寧日。而且,探望權問題執(zhí)行難度較大,瓶頸較多,不能簡單一判了之,應該引導雙方友好協(xié)商,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達成具體明確和雙方都接受的探望方式。為此,黃法官及時組織雙方進行面對面的調(diào)解,但雙方各執(zhí)一詞,不肯退讓,調(diào)解陷入了僵局狀態(tài)。面對此情況,黃法官適時采取背靠背的調(diào)解方式,安撫雙方的情緒。黃法官首先告知羅某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并告知王某,其探望權會得到法律的維護,讓其吃了“定心丸”。最終,在黃法官幾番溝通與耐心講解之下,雙方達成一致調(diào)解意見:原告王某每周探望女兒兩天,探望時間為每天上午8時30分至晚上8時,被告羅某予以協(xié)助。
法官提醒: 離異家庭中受傷最大的應該是子女,父母不僅要考慮子女經(jīng)濟上的需求,更應該滿足子女的親情慰藉。有子女的夫妻離婚時,必然涉及到子女的撫養(yǎng)和探望問題,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禁止探望子女作為對對方的懲罰,傷害對方和子女的感情,侵犯對方的合法權益。處理好離異家庭中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僅關系到孩子的健康成長,還關系到社會婚姻家庭道德建設,應引起全社會的足夠重視。法官在辦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加強對探望權的宣傳,使探望權能與撫養(yǎng)權一樣受到人們的重視。離婚已經(jīng)對孩子造成了一定的傷害,不能因為探望權的問題對孩子再次造成傷害。未成年子女生活在單親家庭環(huán)境中,親情的缺失和各種壓力的增大,不利于孩子心智的健康成長。離婚后的探望權,既是對離婚當事人權益的保障,更是對未成年子女的一種間接精神撫慰,是不可或缺的。(作者系望謨縣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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