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謨一男子酒駕肇事后逃逸 被處二年有期徒刑
亮點黔西南訊 近日,望謨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2月28日中午,被告人王某酒后駕駛貴E15042號小型轎車從望謨縣城沿省道黃望線往新屯方向行駛,12時50分許,當車輛行駛至省道黃望線337公里加900米處時與楊某駕駛的一輛無號牌“雙槍”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相撞,造成二輪摩托車駕駛人楊某受傷,乘坐人楊某某受傷送往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逃逸現場,經望謨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2013年2月28日16時,被告人王某主動到望謨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飲酒后駕駛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輛,會車占道,造成一死一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鑒于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民事賠償與受害人家屬達成協議并賠償了部份經濟損失,具有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故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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