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辦結婚證致親戚成“黑人”小姨狀告姨甥女
冒用小姨姓名辦證結婚 違法
判停止侵姓名權并賠償 合理
一女子因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不能辦理結婚登記,為逃避處罰,就冒用其小姨之名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及結婚證,并將戶口遷出原籍,致使小姨成為“黑人”。為捍衛(wèi)自己的姓名權,小姨把姨甥女告上了法庭。近日,安龍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被告樂小芬(化名)停止對原告樂月萌(化名)姓名權的侵害,并賠償原告損失1000元。
據了解,2006年家住興義市馬嶺鎮(zhèn)年僅16歲的樂小芬,與安龍縣木咱鎮(zhèn)的男青年楊某認識相戀后,因尚不滿法定婚齡,便于同年3月16日冒用其小姨樂月萌姓名辦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并于同年5月16日與楊某辦理了結婚登記。2010年2月4日,樂小芬將自已冒名樂月萌的戶口從興義市馬嶺鎮(zhèn)遷到安龍縣木咱鎮(zhèn),同月21日樂小芬再次以樂月萌的姓名在當?shù)毓矙C關辦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一直外出務工的樂月萌因在打工期間受傷,其所持第一代居民身份證不能辦理賠償事宜,并回到興義市準備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此時,樂月萌才發(fā)現(xiàn)自己的姓名已被姨甥女樂小芬冒用,自己已成“黑人”。于是,她就找到姨甥女樂小芬進行交涉,沒想到樂小芬卻不承認冒名之事,生氣的她就一紙訴狀將樂小芬告上法庭,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償損失2000元。
法院在審理中,因被告拒不承認冒用原告姓名,雙方意見分歧較大而未能調解成功。
法院認為: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遂作出上述判決。(湛曉鴻 漆啟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