冊亨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歷時四年庫區(qū)移民土地補償糾紛
“奔走了四年多,現(xiàn)在終于可以安心回家搞生產了,感謝法官為我們付出的辛勤勞動”。來自冊亨縣達央鄉(xiāng)壩布村下平樂組的杜正金、范海蘭夫婦從法官王廷中手中接到周榆自愿支付地上附著物補償款時高興地說。
上世紀1998年,原告杜某夫婦作為甲方與被告周某作為乙方簽訂聯(lián)合建園協(xié)議書,約定甲方將自己的承包地與乙方共建黃果園,果園所得收益按4:6分成,合同期限為20年。2003年6月,甲方又與乙方簽訂果園轉讓合同書,約定甲方將自己享有的共建黃果園的合同權利轉讓給乙方,轉讓費為4500元。2007年,該果園被龍灘水電站庫區(qū)征用,雙方因土地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分配問題而引發(fā)糾紛。
2008年1月,原告杜某夫婦向本院起訴稱,被告周某為得到原告家黃果園的龍灘庫區(qū)淹沒補償,偽造轉讓合同書并領取屬于原告家的青苗補償款,使原告家庭生活陷入極度貧困之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歸還青苗補償費58860元。冊亨縣法院立案受理后,因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真實性意見不一,需進行技術鑒定而裁定中止訴訟。于2010年7月19日恢復訴訟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訴,州中院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為由發(fā)回重審。
在重審過程中,冊亨縣法院審監(jiān)庭法官到實地調查取證,并從公安機關調取證據(jù)。在對新證據(jù)質證時,承辦法官了解到原告家庭經(jīng)濟極為困難,為打這場官司已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就案辦案,不能有效地化解雙方當事人的心結,考慮該案的特殊性,為了減輕原、被告的損失和訴累,使雙方當事人達到“雙贏”,經(jīng)做細致的思想工作,最后達成協(xié)議由被告自愿支付3000元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給原告,并當庭兌現(xiàn)賠償款。